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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纪商的历史 上世纪90年代末,随着零售型外汇交易的迅猛发展,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,以保障外汇行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。
在外汇保证金监管方面,各个国家都倾向由本国的金融机构执行监管,通过某代理机构来制定监管规则。美国的商品交易规则较为成熟和健全,所以,美国的国家期货协会(NFA)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。
美国对零售型外汇交易实施监管,已经有十年的时间。在2000年,随着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的批准,外汇经纪商可以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(CFTC)注册,获得期货佣金商(FCM)类别下的期货经纪商(FDM)资质。然后,商品期货交易委员(CFTC)委托期货行业组织--国家期货协会(NFA)对这些外汇经纪商进行管理。
瑞士:"新政"取缔不法公司
2009年起,在金融监管上,瑞士当局把外汇交易行业纳入银行业监管,要求外汇经纪商必须取得银行业从业资质,在注册要求中有具体的细则。经纪商的最低净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瑞郎,这意味着只有十几家公司符合要求,能够在瑞士生存下来。瑞士MIGBANK已经率先达标,通过了瑞士FINMA的认证。
英国监管:畅行欧洲的FSA资质
长久以来,伦敦货币市场就是外汇交易的全球中心,在交易时间上,伦敦市场与亚洲和美国市场有重叠时段,容易获得庞大的交易量,同时,伦敦市场也是欧元诞生的故乡。在伦敦外汇交易市场上,以效率著称的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(FSA)对会员单位实施着严格的监管。
上世纪90年代末,零售型外汇交易发展迅猛,大多数国家要么把零售型外汇交易当成洪水猛兽,打入冷宫,要么就完全忽视这一新兴市场。但英国却不是这样,作为传统的金融大国,伦敦对新兴事物一向持开放明智的态度,并且对各种金融市场提供了充分的监管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将零售型外汇交易列入监管类别,进行日常管理。对外汇经纪商,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并没有要求它们必须具备高额的资本金,但是,从经纪商到金融资讯出版商,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都做了详细的归类,要求它们遵守通用的风险评估规定。
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创造了一个不同寻常的、成功的系统,赢得了欧洲的广泛尊重。一家外汇经纪商只要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的资质,某种意义上,就意味着它可以在欧洲国家通行无阻。
加拿大监管:外汇和股票同等对待
加拿大投资行业监管组织(IIROC)对外汇和所有证券实施同样的交易法律规定。对外汇交易商和相关经纪商,IIROC提出了最低资本金要求(前者是250,000加元,后者是75,000加元)。同时,IIROC颁布了其他一些法令,控制客户的交易风险。通过限制交易杠杆(基于对某一币种波动性和流动性要求,对即期风险保证金做出评估,以确定是否采用限制政策),保护客户利益,防止赌场风格的过度投机。并且,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经纪商破产的伤害,它还为每个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万加元数额的金融保险。
香港监管:领风气之先
在实施外汇杠杆交易监管上,香港其实是领风气之先,在世界上相当早地实施了先进、新颖的法律监管。
在上世纪90年代初,在香港有2000多家"注册"零售外汇经纪商,当时,许多经纪商只是"皮包"公司,除了一部电话和一间临时办公室之外,再也没有其他资产了。欺诈盛行,市场环境恶劣,1994年,随着杠杆外汇交易条例的颁布,香港证券和期货委员会开始对外汇保证金实施监管,骗子公司纷纷破产,到2003年,在香港注册的合格经纪商有10家。香港制定的法律给零售式交易客户提供了安全感,不仅仅保障客户的资产安全,也保障了从事外汇交易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公司有合格的资质。
新加坡:跟随仿效
2001年,根据2001年证券期货法案,新加坡对外汇保证金交易、证券交易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动开始监管。该法案与香港的监管法律相似,提高了外汇经纪商的准入门槛,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取得外汇保证金经营资质。当前,在新加坡一共有17家注册的外汇保证金经纪商。
日本:300万外汇保证金客户
日本是最晚对外汇保证金实施监管的国家之一。2005年,日本颁布了适用于本国市场的监管法令,其中监管风格与伦敦的FSA和香港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相似。日本相关当局鼓励外汇保证金市场的成长,同时严厉打击金融欺诈行为,并鼓励经纪商通过最出色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。
法律颁布之后,成效明显,不良经纪商相继倒闭,经纪商的数目由500余家(法律颁布时)降到了现在的125家。值得注意的是,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取得了难以置信的成长,仅2006年,日本的外汇保证金账户就增长了一倍,而2007年年底,日本的个人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数目,已经达到了300万。
澳大利亚监管:将外汇交易归入CFD类型
2001年以前,澳大利亚没有对零售型外汇交易实施监管。但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,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从此把外汇保证金领域纳入监管范围。这导致澳大利亚的外汇保证金市场成长迅速,并吸引一批国外的外汇经纪商进入澳大利亚。在澳大利亚,零售型外汇交易被视为是CFD合约的一种,并根据这一划分进行监管。
监管越严 成长越快
从外汇保证金监管历史中,可以清楚地看到严格的监管利于行业整合、声誉和成长。20年前,只有那些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客户才能从事外汇交易,并且外汇经纪商有绝对的话语权,但现在世道变了,新手们也可以享受外汇交易的乐趣,并且能够从政策监管中受益,降低外汇欺诈和公司破产的伤害。但这一行业依然对法律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要求,特别是当前依然有许多不良公司,金融欺诈、公司破产和紧急接管等事件仍不时发生。
2001年,根据2001年证券期货法案,新加坡对外汇保证金交易、证券交易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动开始监管。该法案与香港的监管法律相似,提高了外汇经纪商的准入门槛,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取得外汇保证金经营资质。当前,在新加坡一共有17家注册的外汇保证金经纪商。
日本:300万外汇保证金客户
日本是最晚对外汇保证金实施监管的国家之一。2005年,日本颁布了适用于本国市场的监管法令,其中监管风格与伦敦的FSA和香港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相似。日本相关当局鼓励外汇保证金市场的成长,同时严厉打击金融欺诈行为,并鼓励经纪商通过最出色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。
法律颁布之后,成效明显,不良经纪商相继倒闭,经纪商的数目由500余家(法律颁布时)降到了现在的125家。值得注意的是,日本的外汇保证金市场取得了难以置信的成长,仅2006年,日本的外汇保证金账户就增长了一倍,而2007年年底,日本的个人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数目,已经达到了300万。
澳大利亚监管:将外汇交易归入CFD类型
2001年以前,澳大利亚没有对零售型外汇交易实施监管。但随着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的出台,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从此把外汇保证金领域纳入监管范围。这导致澳大利亚的外汇保证金市场成长迅速,并吸引一批国外的外汇经纪商进入澳大利亚。在澳大利亚,零售型外汇交易被视为是CFD合约的一种,并根据这一划分进行监管。
监管越严 成长越快
从外汇保证金监管历史中,可以清楚地看到严格的监管利于行业整合、声誉和成长。20年前,只有那些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客户才能从事外汇交易,并且外汇经纪商有绝对的话语权,但现在世道变了,新手们也可以享受外汇交易的乐趣,并且能够从政策监管中受益,降低外汇欺诈和公司破产的伤害。但这一行业依然对法律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要求,特别是当前依然有许多不良公司,金融欺诈、公司破产和紧急接管等事件仍不时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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